林业鉴定
林业鉴定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足发展,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森林资源消长的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林地、林木方面的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公正、科学、准确的森林资源鉴论,作为案件诉求的标底。
关键词:林业;鉴定;问题;对策
1 林业鉴定的意义
林业鉴定是顺应现代鉴度改革发展的产物。
通过获得执业的鉴定人运用广泛、系统的林业科学知识,采用科学准确的鉴定方法,对损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出定性定量的判定。
其鉴果是涉林诉讼中的重要物证,是社会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涉林案件鉴定存在的不足2.1 鉴定主体缺乏法定化,没有统一的鉴定和固定鉴定人员
首先,对鉴定人员应具备何种条件,如、资历、职称等未作规定。
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清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其次,林业鉴定中常是聘请林业局内部进行鉴定,而林业案件的是森林,也隶属于林业局,案件容易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往往导致人员与鉴定人之间达成某种形式的默契,而削弱相互间的制约,并极易造成人员影响鉴定人和鉴论的局面,使得鉴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受到质疑。
最后,我国的存在着一定的级别,当不同级别的鉴定作出相互不同的鉴论时,审判人员对鉴论权威性的确认,往往不是通过审查鉴定人的来进行,而是盲目相信级别越高鉴论也就越可靠。2.2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的受理及鉴定过程未能严格按照《国部刑事鉴定规则》中规定的各步骤进行
在操作中主要表现为:对鉴定材料未查清,鉴定工作与勘验脱节,不注意鉴定对象所处的环境,检验程序、时限、及检验后材料的处理不正确,以至出现许多鉴论瑕疵。
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缺少统一鉴定标准是鉴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论正确与否的尺度。2.3 鉴论书内容不规范、不详细
论书没有按《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中规论、检验、论证、结论 四个部份来阐述鉴定过程与结果,这样的鉴定书常使公诉方在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2.4 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影响着鉴果
由于长期隶属林业内部,受到权力和压力的影响,使得鉴定常不能依法进行,出现随需求而随意变化现象。
另一方面,过火面积大, 相关要追究责任,鉴定就被缩小,同样也了的尊严。
3 解决不足的主要对策3.1 通过的形式建立林业刑事案件鉴定,确立鉴定人员从业、权利、义务
①建立全一的林业案件鉴定人职业考试、考核制度。
考试是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保障鉴定人员的素质进而保证鉴论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②实行执业制、名册制、注册制等系列管理措施。
鉴定人取得鉴定执业后,进入鉴定人登记名册。
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的实际情况,以省(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和实行鉴定登记制度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由统一掌握,并送备案。
执业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执业。
③ 建立起全一的鉴定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晋升制度。
通过知识技能的更新,提升鉴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通过公正、公平的评价机制,考核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评为不同等级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经省部门审核登记,成立林业刑事鉴定专门,作为鉴定,此在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的,使得鉴定人能的履行鉴定职能。3.2 规范鉴定程序
①统一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
由有解释权的对鉴定标准和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使得鉴定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也更有说服力。
如对失火案中直接损失如何根据市场定价,协同物价部门进行鉴定,以及如何估算剩余物的价值。
②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专门问题的质证,对鉴论精确与依据作科学分析。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论,审查鉴定人的,还可以展示鉴定的全过程,包括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等,可以解决时下许多人抱怨的鉴定程序不透明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地案件事实,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还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与意识,杜绝轻视和不讲实事求是的现象,使自己的鉴定全面、细致,尽一切努力使鉴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也能虚心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使之认识到鉴定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
③严把好审查鉴论关。
由于林业鉴定专业性强,对多数人员要审查判断其可信度有一定难度。
在实践中,可以从鉴论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和是否达到诉讼要求入手,严把审查鉴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