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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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一般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二)制定或者调整林业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四)研究林业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或者调整林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由本局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局职能确定,并报告兴义市人民政府。
四、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要事先请示兴义市人民政府。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本局政务公开平台等方式依法公开。
六、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有现状、必要性、可行性、法律和政策依据等。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能进行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由局综合股负责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等。局综合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要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提请股室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分管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发表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局长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局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四)公布结果。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七、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九、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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